郑州市近日印发《郑州市加快市场经营主体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工作方案》,力争3个月内,受灾情疫情影响严重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完成灾后重建和复工复产,全市产业经济发展基本恢复到灾前水平,通过不懈努力,全年产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如期完成。
力争3个月内,全市产业经济发展基本恢复到灾前水平
7月下旬,我市遭受特大暴雨灾害,广大市场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冲击。这次出台的《方案》,对于加快市场经营主体灾后重建和复工复产,有效减轻疫情叠加影响,确保全市经济平稳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方案》明确,力争1个月内,受灾情疫情影响较大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实现复工复产;力争3个月内,受灾情疫情影响严重的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完成灾后重建和复工复产,全市产业经济发展基本恢复到灾前水平。通过不懈努力,全年产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如期完成。
推动30万吨/年以上煤矿尽快复工复产
围绕扎实做好防汛救灾工作,《方案》明确,加快修缮因灾损坏的公共基础设施,检查抢修城市输水管线、污水处理、加压泵站等设施,加大电力生产企业中水供应设备抢修工作力度,保障电力正常生产。做好渍水电力设备抢修和临时供电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在优先保障居民和重要场所用电前提下,强化重点企业用电保障。
应急物资生产保障方面,我市明确要加大生产企业服务和疫情防控物资政府收储力度,稳定企业产能和产量,设置防疫物资企业资格审批绿色通道,加快与防疫物资相关的审批事项网上预审速度,扩大容缺受理范围,推广告知承诺制,提供“一对一”服务,保障全市灾后恢复重建和复工复产需求。
支持重要物资生产,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及复工复产验收标准,推动30万吨/年以上煤矿尽快复工复产,增强电煤供应。鼓励采购市外电煤,加大电力生产。支持全市米面食品、食用油、乳制品、肉制品、药品等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加快生产,做好原料供应和生产要素保障。
加强物资运输保障,对进出我市的应急物资、重要生活物资和重点生产物资运输落实“三保障一通畅”,根据需要发放省应急通行证或郑州市 A、B类通行证,持有省应急通行证车辆免收省内全程车辆通行费。
对受灾连锁零售门店及个体户进行适当补贴
为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方案》提出,要摸排受灾企业情况,建立复工复产台账,做到“一企业一台账一清单”。支持工业企业加快复工复产,组织受灾较轻的工业企业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对受灾较重导致停产或半停产的企业,加快对房屋、电力设施、受损设备进行检测、鉴定、维修,无法使用的,要积极采购新设备,支持企业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鼓励企业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对实际投入维修费用和设备购置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短期难以恢复的企业,支持企业租用厂房仓储过渡生产经营,对实际发生的租赁费用给予补助。
支持商贸领域企业复工复产,实行房租补贴政策,支持延期缴纳税费,着力减轻企业负担。对受灾连锁零售门店及个体工商户进行适当补贴。对电商企业、会展企业进行帮扶纾困。对生产、批发、零售各环节保供企业按照税收贡献予以奖励,对灾后按要求以低于市场价出货的政府储备企业予以补贴。
同时支持服务业企业加快恢复经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消费,开展报废车更换新能源车、家电以旧换新等活动,促进汽车、家电、成品油等消费快速增长。对因灾造成经营困难、停产停业的连锁零售门店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其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帮助旅行社企业应对经营困难,执行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80%的规定。
受灾严重的小微企业,水电气费等最长可缓缴3个月
围绕着力减轻企业负担,《方案》提出,减免缓缴相关税费,对符合退税条件的,要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加快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退税款及时到位。对2021年8月份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市场经营主体,可在征期内提出延期纳税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核准。
对因灾情疫情受到重大影响的市场经营主体,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及时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核准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市场经营主体缓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延续部分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同时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严格落实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缓缴,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等惠企政策;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灾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对房租进行减免;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受灾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贷款。
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受灾严重的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给予3个月缓缴期。将工商业用户低压接入容量标准由100千瓦提高至160千瓦,为小微企业提供“三零”(零投资、零审批、零上门)办电服务。
因灾情疫情导致许可证过期的咋办?按照《方案》,我市提供便利化行政服务,大力推行“一网通办”,因灾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证件未及时换发的企业,原许可证件有效期顺延30天,需要现场核查的,提交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或符合发证条件的承诺书后,先换发许可证件,1个月内组织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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