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企业内生绿色发展动力,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帮助企业和群众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和群众自觉守法,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助力企业绿色发展的通知》,公布了10项全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其中包括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自身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污染物但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不规范行为以及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等行为。
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免予处罚事项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对确实符合免予处罚事项条件的,依法免予处罚。
省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立案调查前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及时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当事人按承诺改正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立案查处。
省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立案调查后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制发《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案件集体审议的形式记录决定免予处罚的过程。
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同时,做好承诺书、行政处罚案件不予立案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头条 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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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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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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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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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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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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