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切实提高农村房屋质量。
《办法》所指的农村房屋包括两类:农村自建低层住房,指村民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不超过三层的住房;农村其他房屋。
在建农村自建低层住房时,《办法》指出,村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向乡镇政府提交施工图纸、施工人员信息等资料,乡镇政府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工。农村自建低层住房完工后,村民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建房人、施工方、技术人员等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乡镇政府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建房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完成报备,及时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农村房屋通过验收后,村民可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验收意见表》以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办法》明确,农村房屋所有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政府审核后,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有权机关审核办理。村民自建住房要注重村庄风貌管控,宜体现当地传统民居风格,弘扬传统建筑文化,将传统建造技艺与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结合,建设房屋安全、成本经济、功能现代、风貌乡土、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乡村风貌。(记者 安艳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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