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优化营商环境,省司法厅于近日印发《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清理范围、清理原则以及清理要求。
《通知》明确,证明事项清理范围包括:省直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时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通知》强调,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已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
在办理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时,《通知》要求,严格按照“清单之外无证明”原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清单以外的证明材料。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需要增加或者调整证明的,要及时按照程序进行增加或调整。(记者 张家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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