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条例》下月起施行 河南将加大对擅自取用地下水处罚力度

时间:2021-11-24 08:18:50 来源: 大河网


《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地下水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日前印发。11月22日,从国新办例行政策吹风会上传来消息,《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吹风会上介绍,《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地下水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将为强化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把“节水优先、高效利用”作为立法原则,设置了“节约与保护”专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

实施地下水管理水量、水位“双控”

《条例》把“双控”(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上升为地下水管理的基本制度,体现了对地下水管理更“严”的要求。通过行政和技术手段减少地下水利用,包括严格的定额管理,促进地下水用户使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另一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抑制地下水需求。比如,在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的地方,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地下水资源税标准。

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取水、用水更为严格

《条例》从取水、用水环节规定了严格的管控措施,规定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的六种情形,提高取用地下水门槛;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要求地下水取水工程安装计量设施,全面掌握监控取水情况。

加大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与地表水相比,地下水更新慢,易受污染,而且污染以后短时期内难以恢复。

为加强地下水管理,《条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当事人的处罚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或利用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条例》着重从地下工程建设问题等六个方面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为加大对监管主体的问责力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地下水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超采范围扩大或者地下水污染状况未得到改善甚至恶化、未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保护地下水资源,河南这样做!

据相关资料显示,经生态环境部认定,2020年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为“优”,“十三五”期间,河南扎实推进碧水保卫战,加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治理,全省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100%。

河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了建设生态强省的宏伟目标,作为生态修复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南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利用一直在路上。

①成立地下水污染防治修复重点实验室

早在2018年,由省地调院与郑州大学联合申报的“河南省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重点实验室”获批成立,该实验室以地下水溶质运移理论为指导,以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地下水污染物的迁移转化及其与环境系统的相互关系为核心,破解我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难题,促进人类活动、地下水利用和地质环境协调发展,提高地下水利用的安全,并为地下水环境保护提供科技支撑。

②农村逐渐改喝“地表水”

7月下旬的暴雨洪涝灾害,让浚县启动了多个蓄滞洪区,农村生活用水受到直接影响。为了避免农村生活用水再度受到暴雨洪涝灾害的影响,彻底解决农村用水的安全问题,下一步浚县全域将全部用上南水北调水。

“十四五”期间,河南省将启动60个县的农村用水地表化工程,水源从地下水切换成地表水,让农村居民享受到和城市居民一样的水质和服务。

③划定岩溶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

2021年11月,河南省政府公布岩溶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将高速铁路路基两侧各200米范围、地铁(轻轨)控制保护区范围、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保护范围、河道堤防和护堤地、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和重要文物保护区范围设定为岩溶水禁采区范围。综合考虑岩溶水系统分布、超采程度、综合治理难度、采矿业现状等因素,将辉县百泉泉域超采区全域和新登禹采矿超采区、荥巩采矿超采区部分区域划为岩溶水限采区,总面积3773方千米。在岩溶水禁采区,严禁增加岩溶水取用水量。在岩溶水限采区,严格限制增加岩溶水取用水量(矿井应急排水除外)。(政务记者 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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