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明确,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决定明确了三孩生育政策,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删除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同时明确育儿假时长,具体为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此外,在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方面,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有的奖励扶助措施,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对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夫妻,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全方位帮扶保障。
据悉,近日,多地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育儿假的规定,不同的省(市)并不相同。其中,11月25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育儿假增加为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休一年,或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休五至十天;11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满3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享受育儿假各五天。(□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冯子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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