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启动零售连锁药店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试点 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时间:2021-12-07 08:10:35 来源: 郑州日报


为进一步降低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让集中带量采购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河南将符合条件的部分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试点纳入全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这是记者12月6日从省医保局获得的信息。

新政试点成功后将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哪些零售药店可被首批纳入河南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试点范围?新政规定,在符合省药监部门规定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其零售连锁门店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统一计算机信息管理及追溯系统、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药学服务规范(简称“六统一”)管理的医保定点连锁药店均可参与。

但是,“劣迹”行为的医药零售连锁门店不得参与,具体包括:

两年内,有经营假、劣药品或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医疗器械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

两年内,因违反协议管理或《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被医疗保障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两年内,被医疗保障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其他不符合参加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

符合条件的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按照自愿申请、等协商、协议管理的原则自主申请参加我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辖区内申请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履行定点协议情况、服务覆盖面、服务能力、专业化程度、管理规范程度、监管便捷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给出评价意见,由同级医疗保障局价采部门汇总上报。省直医保和郑州市医保“双定点”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只需向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按照计划,新政试点成功后,我省计划今后逐步把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

确保每一盒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政策规定,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应悬挂统一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定点销售药店”标牌,集采药品应专区、专柜存放,并在明显位置张贴“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标识,公示各集采药品的集采中标价和本店销售价。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将分配一个河南省医药采购台采购账号,由各药品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做好集中带量采购等具体工作,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根据各门店需求自行将中选药品配送至各个门店。

为规范管理,纳入河南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应采用适当方式对购药人身份信息、购药信息及联系方式等进行记录。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调剂购药人的单次购药量;对所有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应采用拆剪零售包装或在零售包装上用不易擦拭笔迹标明用法用量等措施,避免集采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特殊情况下需要委托他人代购药品的,应核验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凭证,并做好记录。同一购药人短期内重复购买同一集采药品的,应在记录中注明理由。对开具超过患者实际用量的处方,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应拒绝销售集采药品。

纳入我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要严格按照国家药监部门要求,做到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可追溯,确保每一盒药品来源明确、去向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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