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健全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豫发改价调〔2021〕1055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发〔2020〕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精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按照省政府部署,现就进一步健全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 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为基础,完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提高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效率,强化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并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不得缩小保障范围。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二)启动和中止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之后,当以下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可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原则上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三)启动层级。以省辖市(含济源示范区,下同)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不得下放至县区级,省直管县(市)随所在省辖市一并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当省级相关价格指数达到启动条件时,经省政府批准,可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当省级相关价格指数回落至启动条件以下时,可中止全省范围内的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其中符合本地启动条件的省辖市应继续实施价格补贴联动机制。
(四)联动方式。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各地要按照正常程序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时,应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以及预测的本年度居民生活费用价格上涨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五)补贴标准。以省辖市为单位按月确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并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取整。
为保证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低于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在全省范围内设定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测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各省辖市SCPI同比涨幅平均值。各省辖市自行测算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最低标准。
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农村低保标准计算。
(六)资金保障。各地应当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或由各市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市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中央和省级财政继续按现行渠道对困难群众救助和抚恤优待工作给予支持。
三、工作要求
(一)抓好责任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于2022年1月15日前进一步完善本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要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抓好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筹措、按时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评价。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完善和落实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各地执行情况。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继续完善工作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及时准确测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建议,抓好机制实施情况跟踪和督导,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要组织好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好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退役军人部门要组织做好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财政部门要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各地国家调查队要在国家统计局发布价格指数次日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相关价格指数。
(三)加强宣传解读。各地要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宣传进一步健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对更好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准确理解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部分”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功能定位,增进社会各界特别是困难群众理解认识,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要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
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7〕2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
2021年12月17日
头条 22-01-20
头条 22-01-20
头条 22-01-18
头条 22-01-17
头条 22-01-13
头条 22-01-11
头条 22-01-11
头条 22-01-06
头条 22-01-05
头条 22-01-05
头条 21-12-31
头条 21-12-31
头条 21-12-29
头条 21-12-27
头条 21-12-27
头条 21-12-23
头条 21-12-23
头条 21-12-22
头条 21-12-20
头条 21-12-17
头条 21-12-17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09
头条 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