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的修订,我省各地市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对本地水资源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修订。12月27日,《洛阳市水资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
立法理念:量水而行 以水定城
条例草案的制定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并借鉴了各省市的先进立法经验。
立法理念坚决贯彻 关于“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原则,优先保证城乡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推进水生态文明和节水型社会建设。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条例草案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将保护放在首位,如第十三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农药,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关注的则是垃圾填埋与水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规定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的填埋应有专门处理措施,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面对日益稀缺的地下水资源,条例草案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控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严禁越层开采,防治交叉污染。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除对水质有特殊要求外,严禁凿井取用地下水”。
对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要求取水井和回灌井应布设在同一含水层位;取水应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位,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合理开发地热水与矿泉水资源
河南具有丰富的地热水和矿泉水资源,条例草案第二十四规定,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勘察应办理许可证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开采除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外,还要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且不得转供或擅自改变用途。
针对矿藏开采和地下水保护之间的突出矛盾,条例草案要求,矿藏开采需要日常疏干地下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疏干排水方案;疏干排放污水和疏干排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应分别向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且矿藏开采部门应优先利用疏干排水作为生产、生态用水,未能利用的疏干排水则应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记者 李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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