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3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2-02-10 08:26:50 来源: 浙江发布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日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

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资金,对各地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原则上以3年为一个周期,至2024年,届时结合财政部相关工作部署开展政策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投入形成的公益资产应当明确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主体。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量化给其他非集体经济组织。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对以下内容作了具体修订:

对各级财政部门的资金管理职责更加明确。即省财政厅负责编制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预算,分配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及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开展检查核查。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等工作,并对资金使用的合规和有效负责。

对农村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用途作了具体表述。分别对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奖补资金用途作了详细描述。

对资金测算分配的规定更细化。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的分配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和竞争分配两种方式。

对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

资金使用范围: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和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

主要用于支持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和民主决策程序,解决村民群众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助推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

用于支持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助推美丽乡村建设范围的县(市、区)开展相关项目建设。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资金

用于支持列入农村综合改革试点试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农村综合改革集成建设等国家级和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的县(市、区)开展相关改革试点项目建设。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资金监管

市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和省财政厅有关要求,对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进行监管。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切实发挥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就地就监管作用,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乡镇财政支付。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对本辖区年度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农村综合改革进展等情况进行总结和自评考核,于次年1月底前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地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区域绩效目标自评报告上报财政部,并根据需要对重点改革事项及相关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考评,考评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省财政厅按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相关工作要求,同步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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