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州市水务局获悉,《广州市排水条例》(下文称作《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接下来,在广州无论单位还是个人违法排水将受到法律约束。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为立法依据,以 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排水与污水处理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为目标,以提质增效为重点,通过制度创新强优势补短板,为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着眼新问题,强化法治保障
2010年以来,广州市相继出台政府规章《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于加强我市排水管理、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改善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城市快速发展,我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面临着新问题和新要求,例如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有待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内涝治理等对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等。
因此,有必要结合管理实际,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总结提升我市规章实施和排水体制机制改革经验,进一步强化我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法治保障。
四大创新点,打造公共排水的坚实后盾
与旧有规章相比较,《条例》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完善全流程管理。建立贯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形成从规划设计,到施工验收,再到移交维护的监管闭环,健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机制,规定了各类设施的运营维护主体及其维护责任,明确了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及保护要求,加强设施建设与保护。
完善全覆盖管理。首先是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纳入管理范围,统筹推进城乡污水处理一体化。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纳入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范畴予以规范,并就其运营维护管理主体、保护范围等做出针对性规定。其次是加强对自建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明确自用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履行义务。
多措并举防治内涝。一是源头减排,削减径流。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源头减排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防洪排涝相关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细化了雨污分流建设和改造的要求。二是综合治理,提高排水防涝能力。明确加强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针对洼地、水网圩区等易涝区域,采取增设排水设施等相应治理措施。三是信息监测,共享协作。规定在易涝点等重点部位设置积水深度监测和预警信息显示设施,实现动态化、智能化管理。四是常态维管,应急保障。明确维护管理单位增加易涝区域清疏频次,加强汛前和汛期设施巡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的义务,并对“内涝抢险”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启动提出具体要求,规定存在洪涝风险的城际和城市轨道交通、管道、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洪排涝自保措施。
优化营商环境管理。落实“减证便民”、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等“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分类管理等措施,促进营商环境便利化:一是取消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事项、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调整由市(区)排水公司负责,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和压减办理步骤。二是优化审批流程,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就自建排水设施的排水条件征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三是简化自建排水设施的排水接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规定由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各级河湖长履行相应职责
《条例》共7章61条,主要从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设施建设及其维护管理、排水活动规范、污水处理、内涝防治、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内涝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以及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条例》明确规定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此外,《条例》对镇街、村和各级河(湖)长职责做了明确规定,一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排水管理工作;二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排水管理工作,加强依法排水宣传,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配建自用排水设施并接驳至周边公共排水设施;三是各级河长、湖长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河湖整治与管理保护中涉及排水的相关职责。
单位和个人均须履行相应义务
《条例》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鼓励社会团体、志愿者开展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宣传、监督活动。
此外,《条例》规定,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得低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的,由财政给予补贴。同时,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其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杜娟 通讯员:赵雪峰)
头条 22-03-02
头条 22-03-02
头条 22-03-02
头条 22-03-02
头条 22-03-02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3-01
头条 22-02-28
头条 22-02-28
头条 22-02-28
头条 22-02-28
头条 22-02-28
头条 22-02-28
头条 22-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