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04-01 09:01:29 来源: 东南网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7章。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健全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台,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4类行为之一,收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这4类行为包括超过国家或者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等行为。条例还规定,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餐饮业专用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者未配备、不正常使用油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等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餐饮经营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高考中考期间,在考点周围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记者 冯川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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