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十四五”末土地出让收益的50%以上用于农业农村

时间:2022-04-27 09:21:05 来源: 舜网-济南时报


为加快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全力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日,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10%以上,确保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

《实施意见》明确计提方式,以市为单位核算,采取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比逐步达到10%以上的方式计提,2022年各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7%以上,以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现到“十四五”期末土地出让收入10%以上、土地出让收益50%以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的目标要求。允许市级对所辖县(市、区)设置差异化计提标准。严禁将已有明确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在合理调剂资金方面,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级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在中央统筹基础上,省财政继续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青岛比例仍为20%),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和财力薄弱县(市、区)乡村振兴。

同时,做好政策衔接,继续妥善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允许市县将已收储土地的出让收入,继续通过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偿还因收储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并作为土地出让成本支出计算核定。

在规范资金核算方面,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建设成本纳入成本核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缩减土地出让收益。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强化考核监督,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等弄虚作假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卢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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