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公民制止家暴行为可认定见义勇为

时间:2022-05-25 08:17:54 来源: 大河报·豫视频


5月24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其中对《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大河报·豫视频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范围,针对特殊人群的强制报案制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7项措施等。同时指出,个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将依法予以确认。

4类行为属于家暴,包括经济控制

《条例(草案)》共6章44条,包括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与附则。

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核心内容。《条例(草案)》采取了分类归纳和具体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暴力和经济控制等类型。同时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因目睹家庭暴力造成精神损害的家庭成员纳入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范围。

主要包括以下6个方面的侵害行为:

殴打、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

捆绑、禁闭、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跟踪、骚扰、经常谩骂、恐吓、侮辱、诽谤、散布隐私

以及严重漠视、歧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

实施暴力及其他违背受害人意愿的侵害行为;

实施非正常经济控制、剥夺财物等侵害行为;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暴力行为。

遭遇家暴怎么办?

对于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可以向哪些部门和单位投诉、反映、求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如何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干预和处置,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残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刑事自诉或民事诉讼。

此外还规范了临时庇护服务。临时庇护场所应当及时接收家暴的受害人,协调医疗、法律援助、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辅导、医疗救助等服务。

家庭暴力处理实行首接责任制

家庭暴力处理实行首接责任制,即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推诿,接受转介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处置。

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特殊群体,规定了强制报案制度。

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年老、残疾、重病或者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保护和帮助。

公安机关应将家庭暴力纳入接处警工作范围,单独列项统计。针对家暴情节较轻,不予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根据情形将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并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遭受家庭暴力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7项具体措施包括: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亲属;

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影响申请人生活、学、工作的活动;

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责令被申请人搬离申请人住所;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等。

《条例(草案)》明确,个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邵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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