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记者从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获悉,《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对气象信息的发布传播、应急联动、灾害防御、趋利避害作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
政府应当建立基于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应对机制
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的精准、及时、规范发布与传播,直接关系到全社会及时、正确采取防御措施,减轻气象灾害的不利影响。
《条例(草案)》规定了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的要求,开展递进式气象服务,并明确要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为政府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规定了政府、媒体、相关单位传播气象预报预警的责任。鼓励各类媒体和个人及时、准确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方面,《条例(草案)》认为应当在全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能力。因此,《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制定不同等级气象灾害预警的防范应对措施,建立基于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应对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级,监督指导属地行业实施主体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同时,要求社会公众应当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防范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轻或者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重点建设工程时,要评估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
充分发挥气象信息的趋利避害作用,是气象事业服务地方发展的应有之义。《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重点建设工程时,要评估气象灾害风险防御能力,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极端天气对供水、供电、供暖等城市安全运行的影响评估。同时,提出要加强气象信息在粮食生产、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特色气候小镇创建中的应用,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关于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条例(草案)》明确要加强气象信息服务保障设施建设,系统提升气象灾害防御保障水平。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气象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和渠道建设。
其中,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天气气候特点,加强防洪、抗早、防风、防冻、防雷、防意等防御设施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应对能力。(大象新闻·映象网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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