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22日起施行。27日结束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这一条例。
《条例》共8章68条,从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中医药传承与人才培养、中医药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等多个方面,为我省中医药发展规划了路径。《条例》的施行,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推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条例》要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公立中医医院,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非中医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宜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条例》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等级评审、购买服务、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条例》中还明确规定,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的规范表述,不得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不得使用带有“中医医疗”“中医治疗”等中医医疗特征的名称,不得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厦门晚报记者 匡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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