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调整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今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原则上不再管辖行政案件,改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下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调整如下:
一、原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调整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包括:
(一)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的工伤认定行政案件;
(二)以郑州市有关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土地、房屋登记行政案件;
(三)以郑州市各级公安机关为被告的公安管理类行政案件。
以省直厅局机关、中央驻豫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郑州市有关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由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以省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郑州市金水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上街区六个市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省内黄河流域的环境资源行政案件仍由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
四、本意见施行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经接收材料但尚未立案的上述一审行政案件移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的基层人民法院处理。
本意见施行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经立案的上述一审行政案件继续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按程序处理、审理。
头条 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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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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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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