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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河南省民政厅获悉,近日,河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撤村设居工作推动“村改居”平稳有序进行的指导意见(试行)》,就撤村设居的条件、程序进行规范。
《指导意见》明确,撤销村委会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一是符合规划。拟撤销的村委会须位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且处于城市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或者属于县域范围,处于城镇建设规划区域之内,且是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
二是耕地不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完毕或虽未征收完毕,但人均耕地已无法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不以农业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
三是改制完成。集体资产、债权债务得到妥善处置,已经完成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村企”分离,产权关系明确。
撤村后,设立居委会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地域清晰,规模适度,一般在1000至3000户的范围内设立;在居委会工作人员配备方面,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社区工作者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不少于18人配备。同时,按照面积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按照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已建成居民住宅区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命名更名应符合《地名管理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等具体要求。
《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县级民政部门事前审核、市级民政部门事前指导把关、省级民政部门事后备案审查的三级民政部门共同审核机制,严把撤村设居工作程序。同时,建立后评估机制:撤村设居工作完成后,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每年第一季度,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民政局及航空港区社会事业局要组织对上年度新建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设施配置、人员配备、社区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对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改正,情况严重的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整改结果。
《指导意见》要求,要加强分类指导,因村制宜,精准实施,有计划有序开展撤村建居工作。充分考虑城镇规划布局、区域功能定位、农民生产生活,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做到财力能承受、群众能接受、工作能推动、发展能持续。
头条 2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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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2-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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