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印发《河南省公路客运场站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公路客运场站主要有综合客运枢纽、普通公路客运站、乡镇运输服务站。
《办法》明确投资补助资金来源,是从中央车购税、省燃油税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公路客运场站用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相关换乘设施、设备、信息化建设等的资金。
关于补助范围,《办法》指出,综合客运枢纽和普通公路客运站主要补助用地范围内为旅客公共出行提供服务的设施、设备、信息化建设等;乡镇运输服务站主要补助城乡客运和货运物流所需的公共业务用房、仓储用房、堆场、停车场等基础设施以及物流生产设备、工具、信息平台硬件设备等。原则上,公路客运场站项目内行政用房、商业服务设施及用地红线外的设施、设备不在补助范围。
《办法》将重点支持一体化综合客运枢纽项目,老旧客运站提升改造项目,依托原有客运、邮政(快递)等场站进行提升改造的乡镇运输服务站项目。
河南省公路客运场站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河南省公路客运场站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项目前期和计划管理工作,依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有关要求和我省公路客运场站建设工作重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公路客运场站,按照功能分为以下三类:
(一)综合客运枢纽,指将两种及以上对外运输方式与城市交通的客流转换场所在同一空间(或区域)内集中布设,实现设施设备、运输组织、公共信息等有效衔接的客运基础设施。
(二)普通公路客运站,指除综合客运枢纽外,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的等级车站(2020年7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等级车站也可符合JT/T 200-2004相关要求)。
(三)乡镇运输服务站,指整合交通、供销、商贸、电商、邮政(快递)等资源,依托乡镇客运站、农村货运场站、公路服务区、交管所、公路养护站等,集客、货、邮(快递)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场站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从中央车购税、省燃油税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公路客运场站用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相关换乘设施、设备、信息化建设等的资金。
第四条【基本原则】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有关规划和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项目投资补助。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区域综合交通发展规划,遵从节约资源、集约发展、合理布局、有序衔接原则,组织实施辖区内公路客运场站建设。
第二章 投资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技术和服务要求】申报项目需满足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要求,详见附件1。
第六条【补助范围】综合客运枢纽和普通公路客运站主要补助用地范围内为旅客公共出行提供服务的设施、设备、信息化建设等;乡镇运输服务站主要补助城乡客运和货运物流所需的公共业务用房、仓储用房、堆场、停车场等基础设施以及物流生产设备、工具、信息平台硬件设备等。
原则上,公路客运场站项目内行政用房、商业服务设施及用地红线外的设施、设备不在补助范围。
第七条【补助项目类型】按照建设性质分为新建和提升改造两类,其中提升改造是指在原站址基础上进行改造(不改变原有规模、只完善提升服务功能)或改扩建(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运输服务功能)。
第八条【支持方向】重点支持一体化综合客运枢纽项目,老旧客运站提升改造项目,依托原有客运、邮政(快递)等场站进行提升改造的乡镇运输服务站项目。
第九条【补助标准】列入投资计划的公路客运场站建设项目,按照附件3的标准给予补助。核算投资以投资补助范围内的总投资为基准。
第三章 投资补助项目申请管理
第十条【项目库管理】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简称投资补助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建设重点,对辖区内的公路客运场站项目进行遴选,报经省厅审核,建立全省公路客运场站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综合客运枢纽项目为五年项目库,实行中期调整;普通公路客运站、乡镇运输服务站项目库实行年度调整。省交通运输厅根据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有关要求,适时确定项目库调整的具体时间。
(二)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出项目库调整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一条【前期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报具备审批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立项。项目立项后,按规定开展一阶段或两阶段设计,上报具备审批权限的交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简称资金申请报告),提交至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将资金申请报告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三条【申请基本条件】拟申请投资补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全省公路客运场站项目库。
(二)项目单位已完成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复等前期工作,建设手续完备并合法开工建设,且信用状况良好。
(三)综合客运枢纽项目已开工,同时项目衔接的铁路、民航、港口等运输方式的客运功能设施必须建成或在建;普通公路客运站和乡镇运输服务站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
(四)优先支持国际性和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公交都市创建城市、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的项目。
第十四条【资金申请报告内容】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类型及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投资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投资补助的资金额度和资金投向等内容(详见附件1)。
第十五条【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材料】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落实证明材料(法定土地权属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乡镇运输服务站可提供租期10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招标公告、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单(竣(交)工验收报告)、承诺书(原件)、财务审计报告、“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报告等相关材料。普通公路客运站提升改造项目、乡镇运输服务站项目可视情况适当简化资金申请报告内容。(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章 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
第十六条【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履行好项目把关职责,对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和技术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一致性负责。
第十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省交通运输厅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技术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复核:
(一)符合公路客运场站建设有关规划、政策和技术要求;
(二)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文件齐备、有效、一致;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运行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投资补助安排程序及要求】对通过复核的建设项目,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标准研究确定资金补助规模,按程序下达投资计划。已安排过国省补助资金的项目,五年内不再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责任】项目单位应定期、如实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运营基本情况。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服务功能等发生重大变更或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和原因,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任】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指导,按规定编制投资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确定资金分配计划,根据预算资金规模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对投资补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使用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配合交通运输部开展考核等工作;对使用省燃油税补助资金的项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项目建设规划、相关政策、技术要求、服务功能和运营效果等开展评估考核工作,并根据评估考核情况及时对有关规划、政策、技术要求等做出优化调整。
公路客运站竣工验收后,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功能竣工验收。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及管理效果评估。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或产生重大变更的项目,项目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确实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情况、原因、有关意见和建议。
公路客运场站功能竣工验收指南由省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财政主管部门责任】省财政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审核并下达资金;指导省交通运输厅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和绩效等进行财政监督。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财政部门负责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做好资金安排拨付、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二条【资金财务管理】投资补助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绩效管理】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申请补助资金时,应同时提供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绩效目标应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算产出和效果,每一个支出方向在绩效目标表中要有对应指标体现。省级下达补助资金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级预算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填报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等绩效相关数据信息。年末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价,并将自评价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和同级财政部门。省交通运输厅根据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省级自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不按要求实施绩效管理的,不予安排预算;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存在问题的,视情暂缓、调整、收回预算拨款。
第二十四条【公众监督】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省交通运输厅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在申报、审核、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二十五条【资金监管】省交通运输厅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资补助项目加强监管,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罚则】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省交通运输厅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罚则】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报省交通运输厅采取措施核减、停止拨付或者收回专项补助资金,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材料与实际建设不符,或者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功能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建设完工并投入使用的;
(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头条 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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