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是网络大省、网民大省,互联网用户总数达1.26亿户, 居全国第四位,网络安全问题不可忽视。7月27日,《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网络运营者运用算法推荐服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平竞争
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点外卖,老客户配送费比新用户高;打网约车时,相同的起点和终点,因手机型号不同,车费竟也不一样……这样的大数据“杀熟”行为往往让人束手无策。对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履行算法安全主体责任,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设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公平竞争的算法模型。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发现存在网络数据安全缺陷、漏洞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网络数据安全事件时,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向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属地网信、公安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更是明确指出,网络平台运营者应当建立保障数据安全的平台规则和隐私保护制度,不得损害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网信部门是网络安全工作主管部门
网络安全工作涉及众多领域,需要加强统筹协调,实施综合治理,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行业协会、网络远营者、个人和组织的权利义务等,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综合网络治理格局。同时,第五条根据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细化了我省网络安全工作监督管理体制,即:“县级以上网信部门是网络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费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密码管理、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资金保障,加强平台建设
可靠的网络安全保障,需要有力的建设作支撑。《条例(草案)》第十三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网络安全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支持网络安全建设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网络安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网络安全建设。
在平台建设方面,《条例(草案)》第十四条明确,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省实验室和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公共技术支撑平台、网络安全体验中心等,开展网络安全技术研究,加强网络安全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参与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参与网络安全平台建设。(大象新闻·河南新闻广播记者 刘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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