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首接责任制” 5种情况应出告诫书

时间:2022-08-01 09:08:22 来源: 大河财立方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此后,全社会对于家暴的关注和谴责力度日益增高。7月30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看点1】反家暴,河南立法建立“首接责任制”

与《反家庭暴力法》相比,我省在反家暴领域的立法,有哪些细化规定?河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刚此前介绍,《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反家庭暴力领域的基本法,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但其中部分规定比较原则,需要因地制宜地作出具有针对和地方特色的规定。目前,我国已先后有山东、广东、江苏等10余个省 (区、市)完成了反家庭暴力地方立法。

记者注意到,《条例》分为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44条。其中,在工作流程上,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明确“首接责任制”,详细规定了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亲属的多种求助途径。

《条例》第二十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会同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单位,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

家庭暴力处理实行首接责任制。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推诿;接受转介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处置并向首接责任部门、单位反馈处置情况;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处理。

【看点2】细化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的5种情况

家庭暴力告诫书,是指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决定对加害人给予告诫,禁止其实施家庭暴力而出具的法律文书。《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明确,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在家暴相关案件中,告诫书能起到警告、警示等作用,是一种对受害人的保护形式。

《条例》对告诫书的出具条件、内容、程序、送达与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将告诫书及有关档案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其中,《条例》第二十四条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对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的5种情况予以明确:(一)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二)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实施家庭暴力的;(三)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相关组织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四)受害人要求出具,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五)其他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记者 段伟朵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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