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看点:三被告人量刑为何不同?是否会改判?律师解读“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

时间:2022-08-26 15:21:43 来源: 大象新闻


8月26日,“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二审在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此前7月7日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洪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张某光、曹某青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此后三人均提起上诉。那么,被告人洪某一审后以自己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是否有法律依据支撑?被告人洪某、张某光、曹某青三人的量刑为何不同?……大象新闻采访了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进行解读。

大象新闻:一审之后,洪某以自己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根据相关法律,洪某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支撑?如何评价一审宣判对他的量刑?

周兆成:被告人洪某上诉是其法定权利,所以其以无罪理由提起上诉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一审法院认定得案件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那么洪某无罪的上诉理由在二审中是很难成立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故意杀人罪指控,并不是说一定要被告人亲自动手杀人,如果存在安排或指使他人杀人也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犯罪。

在一审判决中,法庭已经认定了洪某系故意杀人案的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指挥者,提供作案费用,诱骗被害人至案发地,所以法庭可以认定洪某与张某光、曹某青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并且洪某在三人共同犯罪中罪责最重。法庭还认为洪某在案件中还存在一些恶劣的情节,精心预谋杀人,相较于激情杀人情节要重,这些都是一审法院对其严惩的原因。

因此,洪某的无罪上诉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的死刑量刑并无明显不当。

大象新闻:张某光、曹某青的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作为直接的杀人者,一审判决死缓,你怎么看待?

周兆成: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光、曹某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主要是因为二人并没有主动想对被害人进行杀害,其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主要是受被告人洪某指挥下实施。

被告人张某光和曹某青尽管作为直接杀人实施者,但是二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很好,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查,加上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也小于被告人洪某。所以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光、曹某青判处死缓也并无不当。

当然,被告人张某光、曹某青提出上诉也是其法定权利,其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也是其上诉权利,但是二审法院会不会采纳就很难说了。综合全案证据,作为直接杀人者,被告人张某光、曹某青判处死缓,其实已经是从轻处罚了,二审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大象新闻:一审判决中指出,三人均系主犯,如此判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而既然都是主犯,为什么三人的量刑会有区别?能否结合本案,谈一下我国法律中对主犯和从犯的认定标准?

周兆成:我国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主犯有以下三种: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3、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实行犯。

本案就是第三种情况,之所以认为三人均是主犯,主要是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提出犯意的正犯,亲自参与犯罪行为,一般也不认为是从犯。具体本案的共同犯罪中,洪某系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指挥者,提供作案费用,诱骗被害人至案发地;而张某光、曹某青是具体实施杀人的执行者,三人的行为都起主要作用。

所以,虽然三人都属于主犯,但量刑有区别。主要因为,法院认为洪某在三人共同犯罪中地位最高、罪责最重;洪某认罪、悔罪态度差,而张晨某、曹某青积极悔罪,所以最终量刑也有区别?

大象新闻:结合已知案情,能否对接下来的案件审判情况走向做出预判?

周兆成:我认为提起上诉是三个被告人的权利,二审能否改判,最终的依据是案件证据,定罪量刑要完全依照案件证据来认定。如果二审没有新的证据、新的事实出现,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正确,那么我认为本案改判的可能很小。但是并不是说就完全不会有变化,例如如果被害人家属接受了被告人的赔偿、取得了谅解,或者鉴定出被告人作案时存在精神疾病,那么还是有可能在定罪量刑上有变化的。

但是,在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亲属明确要求严惩被告人、自愿放弃赔偿,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所以这样的可能性不大。

案件梳理:

2020年7月,李某月在男友洪某的哄骗之下独身前往云南勐海县,与此同时,受洪某指使的张某光、曹某青也前往勐海,二人在提前准备好行凶工具之后,将李某月诱骗至勐海县普洱茶公园内将她残忍杀害。

2020年8月4日,勐海县警方通报,经缜密侦查,发现失联女大学生李某月的男友洪某(男,24岁,江苏南京人)等有重大作案嫌疑。8月3日,勐海警方会同南京警方在南京市将洪某、张某光(男,21岁,江苏宿迁人)、曹某青(男,20岁,江苏南京人)等犯罪嫌疑人抓获,并于当日在勐海县城郊外山林中找到了被掩埋的李某月尸体。警方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某与张某光、曹某青在南京合谋,张某光、曹某青前往勐海县于7月9日晚将李某月诱骗至该县城郊外的山林中杀害并埋尸。

2020年9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通报称,该院2020年9月4日对犯罪嫌疑人洪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曹某青、张某光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祁某强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

2022年1月28日上午,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在云南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2022年7月7日,该案在云南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洪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张某光、曹某青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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