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和钥匙都放在家里,却被无证弟弟偷开出门,发生了交通事故,姐姐需要担责么?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资料图】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10日,被告葛某驾驶车辆与步行的原告姚某相撞,造成姚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姚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踝关节骨折,距骨骨折等。原告住院期间均1人护理,前后花费医疗费88479.67元。后经鉴定:原告构成3处十级伤残,花费鉴定费700元,鉴定检查费374.5元。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葛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姚某无责任。
经查:被告葛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系无证驾驶。该事故车辆车主为被告葛某姐姐,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原告姚某认为被告葛某姐姐疏于对车辆的管理,将车辆交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被告葛某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与被告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将葛某、葛某姐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葛某驾驶车辆与原告姚某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葛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关于被告葛某姐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本案中,被告葛某与被告葛某姐姐系姐弟,具有特定关系,被告葛某姐姐在知道被告葛某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对车辆及钥匙的管理应负有更严格的注意义务,被告葛某擅自将车辆开出,被告葛某姐姐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综上,结合事故责任及保险合同,法院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葛某承担85%的赔偿责任,被告葛某姐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无证驾驶属于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无证不得驾驶车辆及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免赔均属一般人的常识性认知,对于以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的,不同于一般约定性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仅需尽到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即生效,结合本案证据,被告保险公司已在投保人声明中尽到了提示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应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上述损失经计算合计149222.54元,因被告车辆投保有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67592.87元;其余损失81629.67.应由被告葛某承担85%,被告葛某姐姐承担15%。
头条 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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